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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“有”人老金《3》

因为他是外国人,所以在三年徒刑之外还有附加刑:“驱逐出境,五年之内不得重来中国。.”释放,就得“驱逐出境”,意味着就是要把他送出国门。据说以前相当长的一段年月遇到这样的情况,有关部门都是把人送到香港,就算完事大吉了,那里当年是个自由港。如今香港早已回归,再往那“驱逐”就不能算“出境”了。现在具体到老金来说,把他送到哪去都不合适,就是得把他送回韩国去。.

附加刑判的应该,可“驱逐”所需的费用却又没有部门来承担。法院只管科刑,当然不承担此项费用;监狱他一天也没有去,这时候再找人家,人家肯定也不承担,看守所的预算历来没有这个科目。他在此地也没有亲属,朋友又都是在看守所号里这几年新交往的,现在还都在监狱或牢里蹲着呢,当然也没有人能出面承担。说到底,即使这些人有钱甚或是老金家里或亲属有钱而且乐于承担,可这事事关法律刑罚,堂堂国家、森森法律,也不能叫他“自费”呀,那岂不是要开“国际玩笑”。一时成了僵局。

实在找不到别的途径,可也不能因为钱的问题就把他一直关押下去呀。最后还是由看守所的干警们慷慨解囊,一齐捐款把费用给解决了。据说,有人曾提议让他乘船走,这个海滨城市海上距离和韩国并不远,比烟花三月下扬州还近呢。用船驱逐他,费用当然可以节省一大块,可这方案马上被领导否决了。乘船走行期长,一路漂洋过海,万一途中有点闪失,谁也担不起这份责任。老金虽“小”,背景却涉及中韩两国帮交,干系可谓重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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