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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守所里的程序(1)

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捉到看守所关押以后,经过公安局侦查,到检察院起诉,再到法院判决直至下到监狱的劳改队去劳动改造,要按照法律规定经过一套固定的程序,看守所里人们把这个过程称为“走程序”。.

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,犯罪嫌疑人最初“接触”的司法部门,就叫该人的“办案单位”。一般情况下,除了由检察院直接管辖的贪污受贿、渎职、玩忽职守等案件以外,都是由公安局来担当的。

犯罪嫌疑人初进看守所都是刑事拘留,证据固定以后,进而被逮捕。逮捕,在监管界的专用语上,口头上就说是“捕儿了”,更内行的说法是“上户口”,在办案程序上叫“进‘一检’”。因为是检察院的批捕部门批准逮捕的,嫌疑人算“初登”检察院的门槛,所以叫进“一检”。“一检”时,嫌疑人一般见不到检察院的人。只有认为案情有疑问,需要批捕部门亲自出面查明时,他们才会提讯嫌疑人。一般来讲,这个批捕部门为了提高办案的效率,都在公安部门的所在地办公。

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,办案单位把全部案情侦查终结后,写出《起诉建议书》,把案件移交检察院。这次是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接收,准备向法院提起公诉。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“再登”检察院的门槛,所以叫作:“进‘二检’”。

按办案程序来说:

进“二检”以后是“接起(诉书)” ;

“接起” 以后是“开庭(审判)” ;

“开庭”以后是“接判(决书)” ;

“接判” 以后是“上诉” ;

“上诉”以后是“二审” ;

“二审”以后是“二审接判(决书)” ;

“二审接判”以后是“下(劳改)队” 。

所谓“下队”就是送到监狱服刑去了。“进监狱”、“送监狱”、服刑,这些都不是好词,听着让人不舒服,监管界就琢磨出这么个词来隐讳。判决后有上诉期,可以上诉,如果不上诉,过了上诉期,判决就生效了,犯罪嫌疑人嫌疑两个字就去掉,成了犯人,这时看守所才会安排该人下队。这是一个学员在看守所里的最后一道程序。至此,一个关在看守所的人的全部法律程序走完了。

对于耳熟能详的事物,人们的言语习惯是精练,以上程序括号里的字在号里平时是不用读出的,大家都懂。之所以在这里把它们完整地都写出来,是为了使还没有机会进过看守所的诸君便于理解,笔者才“倾情奉献”的。

其中“上诉”、“二审”及“二审接判”不是必需的程序。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觉得罪不至此,或是根本无罪,向上级法院的辩解和祈求。虽然这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,但实际中有的犯人也是借机无理取闹。由于有不得因上诉而加刑的法律规定,有的就是想碰碰运气。实际中有的案犯杀人都杀了不止一个了,还去上诉,无非就是想拖延点时间再多活几个月罢了。死刑犯里像甲四的老李那样只求速死的也没几个人,别看杀人时都不眨眼,可轮到自己要丢了小命了,也是吓得连眼都不会眨了。在号里大家最最看不起的就是这种人。也有的上诉,就是为了在看守所里多待些时日。这里原因重重,最简单的是怕到劳改队里劳动强度太大,看守所里相对轻松一些,抱着多混一天是一天的态度,通过上诉拖延时日。

也有的原因听起来有点意思。在我待过的甲四里,我进去时刚刚有两位下队去了。其中有一位接判后上诉了。他的上诉倒不是觉得自己有点冤枉,而是为了拖延时间等着另一位好一起下队。这种为等人而上诉的情况,虽然听着有点离奇,但在看守所里也不算个例。

这两位是一对在号里新交的好朋友,情投意合,颇有生死相依的意味。其中的一方接判了,另一方却还没开庭。俩人为了能下到队里以后也能待在一起,先谋划争取同时下队。接判的一方就要求上诉,真实意思就是耗时间等着另一方。两人还商定,后判的一方如果接判后对判决不是特别不能接受,就不上诉了。利用这段时间差,以期俩人能同时下队分到一起。他们还把这点心愿和主管管教说了。管教挺大度,说:“如果到那时,时间上确实差不多,可以照顾照顾。”但也告诉他们,看守所只能照顾到这,至于到了队里俩人能不能分到一起那可就管不了。俩人还挺开通乐观,说:到(劳改)队以后,再找那里的管教去求求情。现在管教能照顾到这一步就很感谢了。结果好事多磨,后接判的一方接判后,上诉的一方的二审还没开庭。这种情况下,俩人也有办法,上诉的要求撤回上诉,干脆不上诉了。等着撤回上诉,相对简单,时间上果然差不多了,管教又给通融通融。最后皆大欢喜,俩人向着劳改队双双翩翩而去。

“下队”就是由犯罪嫌疑人“晋升”为货真价实的罪犯,开始了服刑改造生活。一桩案件的全部审理程序也就结束了。如果对二审的判决还不服,可以申诉。但申诉不影响判决的执行,该下队还是要下队,不能待在看守所里了。

为了送牢犯下队,各个号里平时都用号费购买一些手提包式的塑料编织袋储存起来,就是预备给他们走时装东西用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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